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劉秀蘭 原告 劉秀妹 原告 劉健良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被告 邱繼宗 Yudaw.Buya被告亞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徐旭東
樓被告 李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07,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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