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388號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 高寘姻
宋敬苓 宋淳容 聲請人 陳祈擘
陳擎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璽伍
宋敬苓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宋教照 (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巷○○弄○○號)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死亡,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准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陳報人即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查聲請人高寘姻、宋敬苓、宋淳容並未拋棄或喪失繼承權,依民法第1138條、1176條規定,聲請人陳祈擘、陳擎尚無得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故聲請人陳祈擘、陳擎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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