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李泳豫
黃玉雲 上一訴訟代理人 張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