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84號原告 李宸濬 訴訟代理人 聶嘉嘉 律師被告 石霈語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