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62號

原告 黃孟涵

被告 蕭湘

訴訟代理人 張晉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湘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再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且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為同法第77條之2所明定。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而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3號裁定意旨)。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而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此二者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固均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合併為實價登錄價格者,該房屋、土地各自之交易價格若干,應依適當方法為換算(即房屋、土地價值比例),而不得逕以不動產之實價登錄價格,減除土地公告現值,即推認為房屋之交易價格。蓋實價登錄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之制度目的、衡量因素及基準,皆有不同,無法直接比較計算(參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全部(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3萬元。揆諸前開說明:㈠原告聲明請求遷讓返還房屋部分,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起訴未提出足供認定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資料,本院爰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以系爭房屋鄰近路段之相近條件之不動產(新北市○○區○○路00號)於起訴前之最近時點(112年11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坪51萬1504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76.96平方公尺即23.28坪,有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循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1190萬7813元(計算式:系爭房地面積23.28坪×511504元/坪=00000000元)。再者,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16萬7700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林口分處檢送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存卷可參,另系爭房屋坐落土地面積155.04平方公尺,113年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0萬3413元,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附卷可考,是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4)於113年公告現值應為400萬8288元(計算式:155.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3413元/㎡×權利範圍1/4=0000000元),故房地現值合計為417萬5988元,因此,可知系爭房屋之價額應占系爭房地總額比例約為4%(計算式:167700元÷0000000元=0.04,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而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47萬6313元(計算式:00000000元×4%=4763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聲明關於請求遷讓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7萬6313元;㈡加計原告請求給付租金3萬元,及計算自112年12月10日至起訴前即113年3月13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9萬3000元【計算式:(30000元×3月)+(30000元×3/30月)=93000元);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萬9313元(計算式:476313元+30000元+93000元=5993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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