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奕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奕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奕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2年8月,於民國103年8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於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45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