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幸樹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6月23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