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665號聲請人 方照鈺 相對人 林淑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容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