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鍾煊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