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監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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