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楊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2月28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順之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小武士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順之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12月25日下午9時4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旁。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即小武士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楊順之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照片。
㈢扣案小武士刀1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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