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5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年已逾半百,拾獲他人遺失手機,竟不思歸還,反據為己有,使被害人損失新臺幣二千餘元,殊為不該,惟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犯後又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該手機業已發還,被害人損失稍獲彌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