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馬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山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於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
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
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
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66條所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最後住所地在台北市,依非訟事件法66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