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陸點肆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人以:被告 何志信 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2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6.4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意旨前來。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有所規定;至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又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扣案疑似第2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6.4公克,因鑑驗使用0.1公克;見96年度毒偵字第3812號卷第30頁之96年度煙保管字第792號贓證物品清單),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復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結果,呈現大麻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6年5月18日編號第CH/2007/50218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28頁),是前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無誤,自應依同上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4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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