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29號聲請人 林家妤 相對人 陳美貞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3年10月21日,其約定利息、違約金如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3年7月2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 杉林 │杉林│335│建│1741│4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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