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9號上訴人 陳佩倫 被上訴人 鄭玉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7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