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金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349號、106年度執字第16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金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蔡金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2日│106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253號│偵字第1521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06年度交易字第││事實審││674號│1256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3日│106年8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06年度交易字第││判決││674號│1256號││├────┼────────┼────────┤││判決│106年8月7日│106年10月5日│││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案件與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474號│執字第16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