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46號聲請人 紀佩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