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憲聰
凃禎和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慧博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