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539號原告基隆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 訴訟代理人 黃澤愷 被告 李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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