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蔡明智 住嘉義縣○○鎮○○○00號被告 葉順 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楊清安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