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97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湥濤 (即 陳深濤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98年12月1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相對人對抗告人提起原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73萬元),惟相對人為82歲殘障老農,自民國(下同)84年即涉訟,名下土地均遭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已無資力再支付新台幣(下同)5萬7727元訴訟費用,且分配表異議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請求訴訟救助。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意旨:相對人名下附表所示土地雖由原法院84年度裁全字第93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然經原法院98年10月28日9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3號裁定撤銷假扣押,其中9筆土地業已啟封,是相對人並非無資力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84條亦定有明文。再者,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可稽)。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經查:
㈠原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第一審裁
判為5萬7727元訴訟費用,有裁定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而相對人名下登記有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面盆寮14之1號房屋二間,以及附表所示17筆土地,亦有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按(見原審卷第10至13頁,原裁定誤載相對人尚有新竹縣○○鄉○○○段面盆寮小段第211-2號土地)。編號1至14號土地固由原法院84年度裁全字第930號裁定假扣押;但原法院98年10月28日9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3號裁定業已撤銷假扣押(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其中附表編號第1、3、4、6、8、11、12、13、14號等9筆土地並經原法院98年12月22日新院雲84執全孔字第799號函撤銷查封(見本院卷第30、31頁),茲上開9筆土地公告現值逾200萬元(詳附表),自難認相對人無力負擔5萬7727元訴訟費用㈡原法院93年7月29日93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固認相對人名
下土地大多數遭查封,剩餘財產不足以支付訴訟費用,遂准予相對人訴訟救助聲請(見原審卷第19至22頁)。惟該件裁定早於93年7月29日即製做,而附表編號第1、3、4、6、8、
11、12、13、14號等9筆土地係在98年始啟封;則相對人僅憑該件裁定佐證其無資力,即非可取。至相對人所提身心障礙手冊(見原審卷第18頁),顯與資力無涉,復無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無資力,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駁回相對人在原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于誠附表:(土地坐落新竹縣○○鄉○○○段面盆寮小段)┌─┬─────┬──┬────┬──────┬───────┐│編│地號│地目│面積(平│權利範圍│97年度公告現值││號│││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221-1│田│1955│6分之1│14萬6619元│├─┼─────┼──┼────┼──────┼───────┤│2│211-4│旱│213│1分之1│8萬5200元│├─┼─────┼──┼────┼──────┼───────┤│3│211-6│旱│1033│1分之1│41萬3200元│├─┼─────┼──┼────┼──────┼───────┤│4│213│田│217│1分之1│9萬7650元│├─┼─────┼──┼────┼──────┼───────┤│5│215│田│8197│1分之1│368萬8650元│├─┼─────┼──┼────┼──────┼───────┤│6│215-1│田│2233│11分之7│70萬3395元│├─┼─────┼──┼────┼──────┼───────┤│7│216│田│1474│1分之1│66萬3300元│├─┼─────┼──┼────┼──────┼───────┤│8│216-4│林│3667│100分之19│27萬8692元│├─┼─────┼──┼────┼──────┼───────┤│9│237-4│旱│16479│100分之23│303萬2136元│├─┼─────┼──┼────┼──────┼───────┤│10│237-12│旱│3850│3分之2│115萬4988元│├─┼─────┼──┼────┼──────┼───────┤│11│241│建│640│8分之1│15萬2000元│├─┼─────┼──┼────┼──────┼───────┤│12│241-1│林│16186│8分之1│80萬9300元│├─┼─────┼──┼────┼──────┼───────┤│13│241-2│林│6731│8分之1│33萬6548元│├─┼─────┼──┼────┼──────┼───────┤│14│322│田│446│1分之1│20萬0700元│├─┼─────┼──┼────┼──────┼───────┤│15│237-30│旱│6.9│100分之23│5520元│├─┼─────┼──┼────┼──────┼───────┤│16│237-31│旱│8.51│100分之23│6808元│├─┼─────┼──┼────┼──────┼───────┤│17│237-32│旱│17.71│100分之23│14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