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 柯宗志 被告 林明雅 被告不動產之共同共有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
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