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73號原告 洪哲偉 即永大工程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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