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210號聲請人 陳加玲 兼法定代理人 王菁菁 代理人 范民珠 律師相對人 陳添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即本院106家親聲字第712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扶助,有本院卷附該會申請書、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可憑,而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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