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智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智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智附民字第21號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代表人BenjaminO.Orndorff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
藍孟真 律師被告 黃松堯
黃威然 宏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洪國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智訴字第27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黃松堯、宏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松堯、宏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十二公分,寬九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之任一版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松堯、宏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國際管轄權及準據法: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即準據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原告為外國法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本件為涉外民事事件,自應先確定我國法院有無國際管轄權及決定本件所應適用之準據法:
㈠國際管轄權部分:
就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明文,解釋上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之規定。經查,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我國,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等規定,應認我國法院具有國際管轄權。
㈡準據法部分: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侵權行為地既在我國,本件自應適用侵權行為地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二、黃威然之被告不適格:㈠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如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
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倘非經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係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竟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黃松堯、黃威然共同侵害原告享有
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然被告黃威然部分,因罪嫌不足,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調偵字第216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則被告黃威然並非本院104年度審智訴字第27號刑事案件之被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主張被告黃威然之侵權行為事實,未經刑事訴訟程序審認,縱認原告得另循民事訴訟途徑加以救濟,仍不得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為請求,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黃松堯係被告宏烽有限公司(下稱宏烽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經營電腦設備之安裝、維修、資訊軟體服務及零售等業務。被告黃松堯明知「Windows」、「Office」等電腦程式軟體係為原告之電腦程序著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上開電腦程式著作。詎被告黃松堯於民國103年3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鎮區○○路○○○號之宏烽公司內,未經微軟公司同意或授權,非法重製原告前開電腦程式著作物於空白光碟片或隨身硬碟,於販售組裝電腦時,主動為消費者灌製,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原告之市調人員分別於103年12月3日、104年1月20日至被告宏烽公司,向其所僱用之員工即被告黃威然購買內載「Windows」、「Office」等電腦程式軟體之組裝電腦主機各1台,經鑑定後,確認上開電腦內所安裝之電腦程序著作物均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再由警員於104年2月4日14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宏烽公司,經現場檢查如附表所示編號G1組裝電腦主機、G2、G3硬碟,發現其內均有未經原告授權之軟體,而當場查扣如附表所示G1組裝電腦主機、G2、G3、G4、G5硬碟、H1、H2、H3、H4光碟、I1、I2隨身硬碟。
㈡從而,被告等侵害原告如附表所示共25個電腦程式(不重覆
計算)之著作財產權,且原告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故請求本院依法酌定賠償額等語,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民法第28條、第195條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日;⒊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日;⒋第1項聲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均以:原告請求金額太高,無法負擔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第49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黃松堯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業經本院104年度審智訴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且被告黃松堯對於上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亦不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279條第1項等規定,足堪信為真實。
㈡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
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松堯為被告宏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須經著作權人之授權始能為之,竟未經原告之授權,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各該電腦軟體,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其因執行公司業務,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宏烽公司自應與被告黃松堯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此觀諸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自明,而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所收取之權利金,即為其行使該著作財產權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經查:
㈠附表編號T1①、T2①所示Windows7專業版部分,因其產品
序號中具有OEM字樣,係屬隨機版(見本院104年度審智訴字第27號卷【下稱審智訴卷】第3頁背面),而Windows7專業版之隨機版預估零售價格為6780元,有原告提出之軟體售價表(見本院104年度審智附民字第21號卷【下稱審智附民卷】第28頁)附卷可稽,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受之損害,自應各以6780元計算。
㈡附表編號G1①、G2①、G3①所示Windows7專業版、Window
sXP專業版、Windows7旗艦版部分,因其產品序號中並無
OEM字樣,非屬隨機版,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而Windows7專業版之彩盒版預估零售價格為9890元、WindowsXP專業版之彩盒版預估零售價格為9290元、Windows7旗艦版之彩盒版預估零售價格為1萬590元,有原告提出之軟體售價表(見審智附民卷第24、26、30頁)附卷可稽,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受之損害,自應分別以9890元、9290元、1萬590元計算。
㈢附表編號T1②至⑩、T2②至⑩、G3②至⑩、G5②至⑩、H3光
碟所示Word2010、OfficeProfessionalPlus2010等電腦程式,均包含於Office2010專業增強版套裝軟體中,惟該版本僅供企業大量授權,一般個人消費者無法購得,亦無預估零售價格可供參考,有原告提出之Office2010價格資訊(見審智附民卷第33頁)附卷可稽;且依被告黃松堯本件侵權型態,僅係於個人組裝電腦主機內重製原告之電腦軟體,顯與企業需要大量授權之情形有異,是本件自無從以上揭版本之價格計算原告之損害金額,而應以一般個人消費者均能於坊間購得之「Office2010專業版」之市價計算,而Offi
ce2010專業版預估零售價格為1萬7490元,有原告提出之軟體售價表(見審智附民卷第33頁)在卷足憑,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受之損害,自應各以1萬7490元計算。
㈣附表編號T2⑪所示ProjectProfessional2010部分,因未
包含於Office2010專業增強版套裝軟體,而ProjectProfessional2007建議售價為2萬1490元,有原告產品售價網頁列印資料(見審智附民卷第35頁)存卷可查,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受之損害,自應以2萬1490元計算。
㈤附表編號G1②至⑥、G4②至⑥、H4光碟所示Word2007、Off
ice2007電腦程式軟體,均已包含於總價較低之Office200
7專業版套裝軟體中,考量一般理性消費者如有使用該等電腦程式之需求,應會選擇購買總價較低之Office2007專業版套裝軟體。然因Office2007專業版已下架,市面上無法取得,茲審酌市場上就相同產品新舊版本之售價相去不遠之商業特性,以Office2010專業版預估零售價格計算,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受之損害,應各以1萬7490元計算。
㈥附表編號G4①、G5①、H1、H2所示Windows7、WindowsXP
等電腦程式軟體部分,原告並未陳明其版本為何,惟依被告黃松堯本件侵權型態,係於個人組裝電腦主機內重製原告之電腦軟體,業如前述。本院認應以一般個人消費者均能於坊間購得之「專業版」、「隨機版」之市價計算,而Windows
7專業版隨機版預估零售價格為6780元、WindowsXP專業版隨機版預估零售價格為6000元,有原告提出之軟體售價表(見審智附民卷第28、31頁)在卷足憑,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受之損害,自應各以6780元、6000元計算。
㈦附表編號I1①至⑦、I2①至③所示Windows7、WindowsXP
等電腦程式軟體部分,因尚未灌製於電腦主機中無法確認其版本為何,而無法確定其售價。原告固主張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以每一種軟體100萬元計算損害,然原告對於其計價基礎為何,並未舉證證明。而本院審酌被告違法重製電腦程式軟體於如附表所示編號I1、I2隨身硬碟等儲存裝置內,於販售組裝電腦時,為消費者灌製,被告黃松堯此種侵害形式,原告顯然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是原告就此部分之侵害請求法院依上述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酌定其賠償額,即屬有據。茲審酌被告黃松堯侵害被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上述情節,本院認應酌定為15萬元之賠償額,為合理適當。
㈧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第28條等規定,得
向被告黃松堯、宏烽公司請求連帶賠償之金額為37萬9520元。
五、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告黃松堯就附表部分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已如前述,則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黃松堯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判決書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登載於經濟日報1日,即屬有據;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侵害人之被告宏烽公司部分及連帶負擔費用部分)既乏其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就登載之版面及大小部分,本院審酌被告黃松堯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情節,認為以長12公分,寬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任一版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尚欠必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著作權法第99條固有明文;然著作權法第99條之判決係指刑事判決而言,因關於登載民事判決之規定已見於同法第89條,且同法第99條之立法理由明白指出本條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15條規定而來,故本條之登報應以刑事裁定為之,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可資參照。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9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之內容,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日部分,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另循刑事程序向本院聲請刑事判決書之登報,原告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七、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固有明文;惟法院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仍應審酌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程度等一切情狀,決定是否及如何准許回復名譽之處分,並不得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以衡平被害人名譽與加害人相關法益間之具體衝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經查,被告黃松堯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範圍如附表所示,情節尚非甚鉅,又無其他特殊情事足認縱以相當之金錢賠償仍難回復原告之名譽,則被告黃松堯、宏烽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既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有罪(本院104年度審智訴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參照),復經本院判決相當之金錢賠償,並命被告黃松堯、宏烽公司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登載於經濟日報1日,應認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則原告另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日部分,揆諸前揭說明,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民法第28條等規定,請求㈠被告黃松堯、宏烽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7萬9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黃松堯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12公分,寬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之任一版1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1項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以期衡平;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九、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因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自無諭知訴訟費用如何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表:
┌──┬──┬──────────────┬─────────────┬─────┐│編號│物品│電腦程式名稱│產品序號│價格│├──┼──┼──────────────┼─────────────┼─────┤│T1│組裝│①Windows7專業版│00371-OEM-0000000-00000│6780元│││電腦├──────────────┼─────────────┼─────┤││主機│②Word2010│00000-000-0000000-00000│1萬7490元│││├──────────────┼─────────────┤││││③Excel2010│同上││││├──────────────┼─────────────┤││││④Outlook2010│同上││││├──────────────┼─────────────┤││││⑤PowerPoint2010│同上││││├──────────────┼─────────────┤││││⑥Access2010│同上││││├──────────────┼─────────────┤││││⑦Publisher2010│同上││││├──────────────┼─────────────┤││││⑧OneNote2010│同上││││├──────────────┼─────────────┤││││⑨InfoPath2010│同上││││├──────────────┼─────────────┤││││⑩SharePointWorkspace2010│同上││├──┼──┼──────────────┼─────────────┼─────┤│T2│組裝│①Windows7專業版│00371-OEM-0000000-00000│6780元│││電腦├──────────────┼─────────────┼─────┤││主機│②Word2010│00000-000-0000000-00000│1萬7490元│││├──────────────┼─────────────┤││││③Excel2010│同上││││├──────────────┼─────────────┤││││④Outlook2010│同上││││├──────────────┼─────────────┤││││⑤PowerPoint2010│同上││││├──────────────┼─────────────┤││││⑥Access2010│同上││││├──────────────┼─────────────┤││││⑦Publisher2010│同上││││├──────────────┼─────────────┤││││⑧OneNote2010│同上││││├──────────────┼─────────────┤││││⑨InfoPath2010│同上││││├──────────────┼─────────────┤││││⑩SharePointWorkspace2010│同上││││├──────────────┼─────────────┼─────┤│││⑪ProjectProfessional2010│00000-000-0000000-00000│2萬1490元│├──┼──┼──────────────┼─────────────┼─────┤│G1│組裝│①Windows7專業版│無│9890元│││電腦├──────────────┼─────────────┼─────┤││主機│②Word2007│00000-000-0000000-00000│酌定17490│││├──────────────┼─────────────┤元││││③Excel2007│同上││││├──────────────┼─────────────┤││││④Outlook2007│同上││││├──────────────┼─────────────┤││││⑤PowerPoint2007│同上││││├──────────────┼─────────────┤││││⑥Access20007│同上││├──┼──┼──────────────┼─────────────┼─────┤│G2│硬碟│①WindowsXP專業版│00000-000-0000000-00000│9290元│├──┼──┼──────────────┼─────────────┼─────┤│G3│硬碟│①Windows7旗艦版│00426-OEM-0000000-00000│1萬590元│││├──────────────┼─────────────┼─────┤│││②Word2010│00000-000-0000000-00000│1萬7490元│││├──────────────┼─────────────┤││││③Excel2010│同上││││├──────────────┼─────────────┤││││④Accecc2010│同上││││├──────────────┼─────────────┤││││⑤PowerPoint2010│同上││││├──────────────┼─────────────┤││││⑥InfoPathDesiger2010│同上││││├──────────────┼─────────────┤││││⑦InfoPathFiller2010│同上││││├──────────────┼─────────────┤││││⑧Outlook2010│同上││││├──────────────┼─────────────┤││││⑨Publisher2010│同上││││├──────────────┼─────────────┤││││⑩SharePointWorkspace2010│同上││├──┼──┼──────────────┼─────────────┼─────┤│G4│硬碟│①WindowsXP│無│6000元│││├──────────────┼─────────────┼─────┤│││②Word2007│無│酌定17490│││├──────────────┼─────────────┤元││││③Excel2007│無││││├──────────────┼─────────────┤││││④Outlook2007│無││││├──────────────┼─────────────┤││││⑤PowerPoint2007│無││││├──────────────┼─────────────┤││││⑥Access2007│無││├──┼──┼──────────────┼─────────────┼─────┤│G5│硬碟│①Windows7│無│6780元│├──┼──┼──────────────┼─────────────┼─────┤│││②Word2010│無│1萬7490元│││├──────────────┼─────────────┤││││③Excel2010│無││││├──────────────┼─────────────┤││││④Outlook2010│無││││├──────────────┼─────────────┤││││⑤PowerPoint2010│無││││├──────────────┼─────────────┤││││⑥Access2010│無││││├──────────────┼─────────────┤││││⑦Publisher2010│無││││├──────────────┼─────────────┤││││⑧InfoPath2010│無││││├──────────────┼─────────────┤││││⑨OneNote2010│無││││├──────────────┼─────────────┤││││⑩SharePointWorkspace2010│無││├──┼──┼──────────────┼─────────────┼─────┤│H1│光碟│WindowsXP安裝程式│無│6000元│├──┼──┼──────────────┼─────────────┼─────┤│H2│光碟│WindowsXP安裝程式│無│6000元│├──┼──┼──────────────┼─────────────┼─────┤│H3│光碟│OfficeProfessionalPlus201│無│1萬7490元││││0VL繁中大量授權版安裝程式(││││││含Word2010、Excel2010、Ou││││││tlook2010、PowerPoint2010││││││、Access2010、Publisher20││││││10、OneNote2010、SharePoint││││││Workspace2010等軟體)│││├──┼──┼──────────────┼─────────────┼─────┤│H4│光碟│Office2007System安裝程式(│無│酌定17490││││含OfficeEnterprice2007、Of││元││││ficeProfessionalPlus2007││││││、Word2007、Excel2007、O││││││utlook2007、PowerPoint200││││││7、Access2007、Publisher││││││2007、InfoPath2007、OneNot││││││e2007、Groove2007、ShareP││││││ointDesiger2007、Project││││││Professional2007、Project││││││Standard2007、VisioProfes││││││sional2007、VisioStandard││││││2007)│││├──┼──┼──────────────┼─────────────┼─────┤│I1│隨身│①Windows7安裝程式│無│酌定為15萬│││硬碟│││元│││├──────────────┼─────────────┤││││②Windows8安裝程式│無││││││││││├──────────────┼─────────────┤││││③WindowsXP安裝程式│無││││││││││├──────────────┼─────────────┤││││④Windows7PE安裝程式│無││││││││││├──────────────┼─────────────┤││││⑤Windows8PE安裝程式│無││││││││││├──────────────┼─────────────┤││││⑥WindowsXPE安裝程式│無││││││││││├──────────────┼─────────────┤││││⑦WindowsServer2003PE安裝│無│││││程式│││├──┼──┼──────────────┼─────────────┤││I2│隨身│①GhostXP安裝程式│無││││硬碟││││││├──────────────┼─────────────┤││││②NoNameXPE安裝程式(含Windo│無│││││wsXP)│││││├──────────────┼─────────────┤││││③Windows7安裝程式│無││││││││├──┴──┴──────────────┴─────────────┼─────┤│合計│37萬9520元││││└──────────────────────────────────┴─────┘附件:道歉啟事(即審智附民字卷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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