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四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七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五四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七一二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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