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謝志嘉 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謝志嘉為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法定代理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由甲○○變更為謝志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