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0日│96年10月31日│96年3月30日│97年3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495號│96年度偵字第27946號│97年度毒偵字第398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31號│97年度易字第78號│97年度訴字第2469號│同左││實├──┼───────────┼───────────┼───────────┼───────────┤│審│判決│97年4月28日│同97年3月21日│97年6月25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7年5月19日│97年6月2日│97年7月14日│同左│││日期│││││├─┴──┼───────────┴───────────┴───────────┴───────────┤│備註│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6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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