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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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023號
99年度繼字第1031號99年度繼字第1047號聲明人 楊家欣
楊善淵 楊善盛 法定代理人 楊清茂 聲明人 陳信彰
陳信豐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被繼承人 陳英美 之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父 陳水吉 之子女除陳英美、陳信豐、陳信彰外是否還有其他子女。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