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98號原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99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