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債權人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文林 LYVANLAM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居留證影本或其他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㈢補正債權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回執郵件等影本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