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3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紫鈴 債務人 徐崇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紫鈴與連帶保證人徐崇文於民國88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3年7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7,917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聲請人已奉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090288233號函核准,由原名稱「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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