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989號上訴人 何墩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74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260號、106年度偵字第10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罪刑(不含沒收等)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死亡者,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3條第5款、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法院得自為該項不受理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何墩卿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其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累犯罪刑併沒收等。其不服,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於民國108年2月1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罪刑(不含沒收等)部分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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