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9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馬經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貳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馬經緯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97年10月2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28,657元。(二)利息計算:2,374元。(三)違約金:716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7年10月29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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