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1年度訴字第112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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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1年訴字第112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訴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1年訴字第90、91、94、95、
96、107、108、109、110、111、
112、113、114、117號訴願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訴訟事件,不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如附表所示函文,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7、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因訴訟事件,向本院遞送民國111年8月17日「依CRPD施行法8(1)訴願&程序律師申請&政資」狀,另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遞送111年9月26日「依CRPD施8(1)訴願及程序律師申請、國賠」狀,經臺高院以111年10月25日院彥文字廉字第1110006206號函送本院,分別表示不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下稱最高行)、臺高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高行)如附表所示函文,提起訴願,主張怠於作為或未處理其申請等語。因訴願人上開訴願請求事項,是基於同種類之法律上原因,故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人對最高法院、最高行、臺高院及高高行如附表編號1至11、13、14所示函文提起訴願,均非屬行政處分,且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另就訴願人不服最高行附表編號12所示函文部分,前經本院111年訴字第4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在案,訴願人復就上開函文提起訴願,係對已決定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因此,訴願人對附表所示函文提起訴願,均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輝煌 (請假)
委員 黃麟倫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張國勳 委員 高玉舜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號│訴願案號│函文日期及字號│內容│├───┼─────┼─────────┼───────────────┤││││函復略以:「……說明:一、……│││││查臺端狀載各案並未繫屬本院,有│││││關大法庭之聲請,無從憑辦。二、││││最高行政法院│又臺端111年5月23日(民事││1│111年訴字│111年7月18日│)行政訴訟抗告、訴救、程序、律│││第90號│院鴻審字第│師、提交大法庭申請狀(含再審)││││1110002314號函│,本院已於111年6月16日院│││││鴻審字第1110001884號函復在案│││││,敬請參酌。……」│├───┼─────┼─────────┼───────────────┤│││最高法院書記廳│函復略以:「……說明:……二、││2│111年訴字│111年7月21日│經查,台端所陳民事事件未繫屬本│││第91號│台文字第│院,台端聲請本院大法庭統一見解││││1110000527號函│,於法未合。」│├───┼─────┼─────────┼───────────────┤││││函復略以:「……說明:……二、│││││……經查,台端所陳民事事件未繫│││111年訴字│最高法院書記廳│屬本院,台端聲請本院大法庭統一││3│第94號│111年8月1日│見解,於法未合。三、另台端就行││││台文字第│政訴訟事件聲請大法庭統一見解乙││││1110000544號函│事,非屬本院職掌,請逕向權責單│││││位提出,俾保台端訴訟上權益。」│├───┼─────┼─────────┼───────────────┤││││函復略以:「……說明:一、……││││最高行政法院│臺端狀載各案並未繫屬本院,旨揭││4│111年訴字│111年7月28日│聲請,無從辦理,本院111年│││第95號│院鴻審字第│7月18日院鴻審字第││││1110002437號函│0000000000號復函已有說明,敬│││││請參考。……」│├───┼─────┼─────────┼───────────────┤││││函復略以:「……說明:一、……││││最高行政法院│經查本院各庭並未受理臺端狀載事│││111年訴字│111年8月9日│件,臺端如對各該事件有訴訟上陳││5│第96號│院鴻審字第│訴或主張,請依法定程序,敘明具││││1110002551號函│體案號,逕向權責機關提出,俾保│││││臺端訴訟上之權益。」│├───┼─────┼─────────┼───────────────┤││││檢送訴願人申請狀予法務部矯正署│││111年訴字│臺灣高等法院│,函文略以:「……說明:謝君旨││6│第107號│111年8月23日│揭各書狀就貴署機關管制及處分陳││││院彥文簡字第│訴相關事項,案屬貴管,移請卓處││││1110004892號函│。」│├───┼─────┼─────────┼───────────────┤││││函復略以:「……說明:……二、│││││臺端就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45號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定一案││││最高行政法院│,書狀業已移附該案卷內,由承審│││111年訴字│111年8月24日│合議庭依法審酌。至臺端狀載其他││7│第108號│院鴻審字第│案號,經查本院各庭並未受理各該││││1110002722號函│事件,臺端如對各該事件有訴訟上│││││陳訴或主張,請依法定程序,敘明│││││具體案號,逕向權責機關提出,俾│││││保臺端訴訟上之權益。……」│├───┼─────┼─────────┼───────────────┤││││函復略以:「……說明:……二、│││││……經查台端所陳民、刑事案件未││││最高法院書記廳│繫屬本院,台端聲請本院大法庭統│││111年訴字│111年8月26日│一見解,於法未合。三、另台端就││8│第109號│台文字第│行政訴訟事件聲請大法庭統一見解││││1110000599號函│乙事,非屬本院職掌,請逕向權責│││││單位提出,俾保台端訴訟上權益。│││││」│├───┼─────┼─────────┼───────────────┤││││函復略以:「……說明:……二、│││││……經查台端所陳民事事件未繫屬│││││本院,台端聲請本院大法庭統一見││││最高法院書記廳│解,於法未合。就行政訴訟事件聲│││111年訴字│111年8月25日│請大法庭統一見解乙事,非屬本院││9│第110號│台文字第│職掌,請逕向權責單位提出。三、││││1110000592號函│另台端就所陳民事、行政訴訟事件│││││聲請再審乙事,請依法律規定,分│││││別敘明案號及理由,逕向權責單位│││││提出,俾保個人之權益。」│├───┼─────┼─────────┼───────────────┤││││函復略以:「……說明:一、……││││最高行政法院│經查本院各庭並未受理臺端狀載事│││111年訴字│111年9月5日│件,臺端如對各該事件有訴訟上陳││10│第111號│院鴻審字第│訴或主張,請依法定程序,敘明具││││1110002865號函│體案號,逕向權責機關提出,俾保│││││臺端訴訟上之權益。……」│├───┼─────┼─────────┼───────────────┤││││函復略以:「……說明:……二、│││││……經查台端所陳民事事件未繫屬│││││本院,台端聲請本院大法庭統一見││││最高法院書記廳│解,於法未合。就行政訴訟事件聲│││111年訴字│111年9月7日│請大法庭統一見解乙事,非屬本院││11│第112號│台文字第│職掌,請逕向權責單位提出。三、││││1110000643號函│另台端就所陳民事、行政訴訟事件│││││聲請再審乙事,請依法律規定,分│││││別敘明案號及理由,逕向權責單位│││││提出,俾保個人之權益。」│├───┼─────┼─────────┼───────────────┤││││函復略以:「……說明:……二、││││最高行政法院書│旨揭書狀泛載就本院111年4│││111年訴字│記廳111年5月│月7日院鴻審字第1110001060││12│第113號│24日院鴻文字第│號函,依國家賠償法申請賠償王子││││1110000205號函│麵1包,復又稱依CRPD施行法│││││第8條申訴及訴願云云,臺端真│││││意未明,本院無從憑辦。」││││││├───┼─────┼─────────┼───────────────┤││││檢送訴願人申請狀予臺灣臺東地方││││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院(行政訴訟庭),函文略以:│││111年訴字│111年4月13日│「……說明:旨揭書狀係謝清彥向││13│第114號│ 高行津 紀審二字第│貴院提出抗告,因案卷尚未檢送到││││1110001105號函│院,爰移請貴院卓辦。」││││││├───┼─────┼─────────┼───────────────┤││││檢還書狀,並函復略以:「……說││││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明:依台端111年8月15日│││111年訴字│111年9月5日│(本院收受日期同年月17日)提││14│第117號│院彥民科字│出之民事起訴、訴救、程序律師申││││第1110010898號函│請狀所載,非屬本院管轄,請台端│││││備齊聲請國家賠償逾期不受理之證│││││明文件,逕向管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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