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53號

原告 卓慧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強 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6,421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二、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原告持本裁定向戶政單位查調被繼承人李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除戶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陳報上開謄本及查對後之繼承系統表到院。 

四、分割遺產須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方為當事人適格,經原告核對上開資料後,請具狀敘明是否有追加被告之必要。

五、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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