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王 謝綉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支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85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王謝綉纓 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111年8月25日12,000元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