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遏止霸凌條款繼續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4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對被告萬安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請求遏止霸凌條款繼續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狀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金額等等)及訴訟標的,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洪純莉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