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42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鐘心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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