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4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鐘心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