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梁銘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銘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銘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841(計算式:1,312元+25,784元+19,296元+79,852元+90,597元+411,000元=627,841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