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告 李雅琪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被告 黃呈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