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智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上易字第11號上訴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牛湄湄 律師被上訴人乙○○(即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