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196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戴安妤

劉書瑋

被告 楊舒媛楊筑帆

楊任銜

追加被告 陳思勻

陳盈利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因本案對於原告何時知悉有撤銷原因尚未釐清,此涉及原告權利有無罹於除斥期間之規定,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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