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19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追加被告 陳思勻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因本案對於原告何時知悉有撤銷原因尚未釐清,此涉及原告權利有無罹於除斥期間之規定,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