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3月、5月又15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