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
乙○○丙○○戊○○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
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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