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秉衡奈米能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薪資,惟僱佣關係存在於聲請人與債務人公司之間,乙○○與聲請人並無僱佣關係,故聲請人請求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