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等規定自明。
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沒收財產,在臺北市松山區查獲,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扣押等情,此有扣押筆錄在卷可佐,係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
第2801號被告陳俊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乙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嗣前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
㈢再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
析法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301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自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所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用罄滅失,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所示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均併此指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附表:
┌────────┬────────┬─────────┐│應沒收銷燬之物│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參袋(淨重貳點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柒公克,驗餘淨重│107年度青字第1816││白色透明結晶(含│貳點參肆公克)│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包裝袋參只)││1至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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