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99號上訴人乙男(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乙父(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被上訴人甲男(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甲母(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