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1年度婚字第184號聲請人 羅互志 相對人 林虹 現應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姜國駒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1年度婚字第184號聲請人 羅互志 相對人 林虹 現應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姜國駒